【法規類型】海關規范性文件 | 【內容類別】加工貿易保稅監管類 |
【文 號】總署公告〔2015〕53 號 | 【發文機關】海關總署 |
【發布日期】2015-11-5 | 【生效日期】2015-11-5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說明】 |
為規范加工貿易工單式核銷管理,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工單式核銷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報送報關單、報關清單數據,以及企業ERP系統(企業資源計劃系統)中工單數據,海關以報關單對應的報關清單料號級數據和企業生產工單作為料件耗用依據生成電子底賬,并根據料號級料件、半成品以及成品的進、出、耗、轉、存的情況,對加工貿易料件、半成品以及成品進行核算核銷的海關管理制度。
二、實施工單式核銷的加工貿易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信用狀況為一般信用及以上企業;
(二)使用 ERP
等系統對企業采購、生產、庫存和銷售等過程實行全程信息化管理,通過工單可實現生產加工成品對耗用進口保稅料件的追溯管理,并以電子工單方式記錄生產加工、檢測維修成品的實際使用料件情況;
(三)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計算機管理系統,能夠通過數據交換平臺或者其他計算機網絡,按照海關規定的認證方式與海關輔助系統(平臺)聯網,向海關報送能夠滿足海關監管要求的相關數據;
(四)保稅物料與非保稅物料分開管理;
(五)工單內容應包含企業生產的日期、產品、用料、數量及狀態等信息。
三、實施工單式核銷的加工貿易企業應根據海關監管要求定期報送ERP系統中的工單數據。
四、實施工單式核銷的加工貿易企業應在海關確定的核銷周期結束之日起30日內完成報核。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期報核的,經主管海關核批可以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0日。核銷周期由主管海關按實際監管需要確定,最長不得超過1年。
五、海關將加工貿易企業核銷期截止日的料號級實際庫存數與輔助系統中的料號級法定計算庫存數進行比對后,視情分別進行以下處理:
(一)實際庫存數多于法定計算庫存數,且企業可以提供正當理由的,海關按照實際庫存數確認當期結余;
(二)實際庫存數少于法定計算庫存數,且企業可以提供正當理由的,海關按照實際庫存數確認當期結余;對于短缺部分,海關應當責令企業辦理后續補稅手續,邊角料按照實際報驗狀態確定歸類并征稅。
六、加工貿易企業內部管理混亂或存在違法情事的,海關可停止其實施工單式核銷。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關總署
2015年11月5日